關於專情(癡情)的聖經闡釋問題201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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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已去除。發問者的疑惑,也是許多兄弟姊妹的疑惑。這類感情與預定的錯誤觀念我三天兩頭就會被問到,所以文章整理後公開回答,以幫助更多弟兄姊妹)
問題:
『專情』,甚至是『癡情』,在極端的例子裡,可能做出騷擾,甚至傷害自己的動作。
然而,聖經裡耶穌要我們『彼此相愛』(約13:34-35,15:12、14、17;羅13:8;彼前4:7-10;約一3:11-18、23-24,4:7、11-12;約二1:5)。難道很深的愛裡面也有犯罪嗎?
可以說那樣癡情專情的人,是受了轄制嗎?
那這樣的結果,如果不討神喜悅,原因呢?
j來自於人?(愛裡犯了什麼罪呢?)
k來自於魔鬼?(那是咒詛嗎?怎麼說明轄制呢?)
l來自於神?(命定裡的結果。神會這樣做工在祂愛的子女身上嗎?)
我相信神給了我們選擇的自由,選擇愛一個人並不同因為愛某人而高舉某人過了耶穌。
莫名的專情、癡情,這算是心裡給自己建造了偶像嗎?
癡情可能是虧缺了榮耀,神默許下的犯罪嗎?
答:
你搞錯很多重要觀念了!
1.聖經裡的『愛』,有很多限定範圍,不是無限放大。
我們不能拿『彼此相愛』,就說兄弟姊妹也可以像夫妻一樣彼此作愛,不是嗎?親子之愛、夫妻之愛、朋友之愛、家人之愛、兄弟姊妹之愛、主僕之愛、、。每種愛都有其限制與相關聖經規定,不能混為一談。
2.基本上,男女相愛,只要出現『傷害』動作,不管是『自傷』,還是『傷人』,都是錯誤!都不合聖經。
『我因為很愛你,所以我才對你家暴』;
『我因為很愛你,所以我才割腕、自殘、自殺』;
『我因為很愛你,所以我才騷擾你』;
這種離譜的話,在聖經裡是永遠不會成立的。
事實上,連聖經都不用,這些只是『常識』而已。假使連未信者,都能用上帝普遍恩惠下的理性,正常知道對錯,基督徒卻越信越糊塗,越信越混亂(林前14:33),連簡單的對錯與智慧都不知道,那表示自己信錯了。因為,敬畏耶和華是『智慧』與『知識』的開端,不可能越信越喪失智慧。
3.真正合聖經的愛,當然不可能犯罪
所以,男女相愛,結果產生犯罪,當然不是真正合聖經的愛。
所以,男女相愛,卻出現犯罪現象時,就要小心省察,看是哪裡出問題,偏離聖經了。
4.一個會做出傷害行為的人,當然是受轄制的人。
受轄制,當然是犯罪。
5.人會犯罪,不得賴到上帝的預定去,這是基本的預定論觀念。
人會犯罪,都是自己犯的。當然,『魔鬼』可以引誘,但是,最終決定犯罪的,是人『自己』。
『人被試探,不可說:「我是被神試探」;因為神不能被惡試探,他也不試探人。但各人被試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慾牽引誘惑的。私慾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罪既長成,就生出死來』(雅1:13-15)。
上帝主權行使(預定),有這四種,請背起來:
一﹑積極性的----
1.計畫-----上帝計畫主耶穌救贖大功
2.引導-----上帝引導亞伯拉罕到迦南地(創12:1-9)
二﹑消極性的----
3.許可-----上帝許可大衛犯姦淫(撒下11:2-5)。
4.任憑----上帝任憑法老的心剛硬(出4:21,7:3、13、22,8:19,9:12、35,10:1、20、27,11:10,14:4、8、17)。
一切『美善』,都是從上帝那裡來的(雅1:17),都要歸榮耀給上帝。可是,任何『犯罪』,都不得推到上帝那裡去(因為上帝『不會』也『不能』犯罪),懂嗎?所以,涉及自己犯罪的問題,請不要扯到『上帝預定』去,企圖把責任推給上帝。犯罪者,責任都是自己的,都不用推給上帝和別人。因為,最終決定者、行動者,就是『自己』!
所以,男女相愛,出現犯罪行為,這就不用去管那是上帝默許不默許了,因為責任是自己的。
6.咒詛、命定
這種詞彙,是靈恩派教會常見的詞彙。你的觀念,可能已經受靈恩派教會影響很大,請盡量去除這些錯誤思想,回歸純正真理。最喜歡講命定的那些教會,常常是最不懂預定論的教會。
7.神確實給了我們選擇的自由,這叫『自由意志』。
「選擇愛一個人,並不等同於因為愛某人而高舉某人過了耶穌」,這話並沒有錯。可是,當一個人愛對象愛到過於愛神時,當然就是拜偶像;當一個人會愛對象愛到自傷或傷人,當然就不對。這時,就不能拿『自由意志』來無限上綱,把錯誤行為合理化。
刀子是好的,可以拿來做好吃的菜。使用刀子,不表示就會拿刀來殺人。問題是,你當然有自由去把刀子拿來殺人,但那卻不是上帝叫你去做的,而是你誤用這種自由,去進行犯罪的事。
8.『專情』,要看是婚前還是婚後。
婚後專情,天經地義,因為對方是上帝配合的;婚前專情,要很小心,因為對方未必是上帝預備的(太19:6[1])。
假使上帝根本不是為你預備這人,結果你婚前就對他專情,你只是浪費時間、延誤上帝祝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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