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對真理與相對領域,談信仰與生活判斷原則201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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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很多兄弟姊妹會問到各式各樣的實際生活問題,或是工作上與上司間的問題、或是這可不可做那可不可吃、或是教會裡對誰的做法有意見、或是家人間彼此相處的問題,好多好多這類實際生活會遇到的問題,基督徒該如何處置?

 

    有沒有什麼樣比較簡單易懂的原則可以讓我們遵循?

    這篇文章,不是要詳細講述遇到什麼事就該怎麼做,而是簡單講述一些重要原則,使我們比較能大致上走在正確的路上,在面對各種實際生活上的問題時,能依聖經的真理來處事為人。

 

    其實,很多實際生活上的問題,都可以分成這幾個重點來進行考慮:

聖經怎麼說?(提後3:16

事實上,這是所有基督徒都必須養成的好習慣。

‚『絕對真理』『相對領域』

這是『絕對真理』,還是『相對領域』的範圍?

ƒ針對自己』針對別人』

這是『針對自己行為』,還是『針對別人的行為』的判斷與檢討?

„『有罪』『無罪』

這樣的行為,是有罪還是無罪?

…『權柄』

    我的『權柄』(權限、權利、權力、、、)到什麼程度?事實上,這也是一種分寸的問題12:3

 

     其實,當我們釐清這些部分,很多問題都會迎刃而解。事實上,這是很重要的處理實際生活問題的態度。聖經裡很多的原則,要如何實際應用到生活上?我們面對生活上各式各樣的實際狀況與問題,要如何用信仰來處理?大致在這幾個項目的分析思考之後,我們常常就會得出不會太離譜的答案。

 

    雖然不敢保證一定正確,但是,至少做出嚴重偏差判斷的機率會小很多。

聖經怎麼說?

    遇到任何問題,反正就是先想想聖經怎麼說。聖經就是上帝的話,照上帝的真理做就不會有錯。養成聖經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從聖經來看世界,凡事用聖經來檢驗,用聖經的真理來處事為人。當然,平常對聖經越熟讀,對各種真理越熟悉,遇查考聖經的效率就越快越好。

 

    事實上,一個基督徒是否真的能行出好行為,一個非常重要的鑑別就是:這人是不是持有聖經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關於這部分,請參閱:『基督徒行為竟然和不信者一樣爛』

 

    當然,有很多人會說『照聖靈感動』去做。這當然是很好,但是,未免太籠統,而且有時所謂的聖靈感動也根本就不是真正來自聖靈還是來自己還是來自魔鬼。而且,聖靈絕不會違反聖道,所以,真正來自聖靈的,一定會符合整本聖經的聖道(聖經)14:1715:2616:13約一5:7

 

    這又繞回來我們說的:反正遇到事情,先看看聖經怎麼說。

 

絕對真理相對領域

    在查考聖經之後,我們要很小心區分『絕對真理』與『相對領域』的份際。聖經說施洗約翰穿駱駝毛衣服、吃蝗蟲野蜜,這是表示所有基督徒都必須如此照辦嗎?

 

    聖經說要孝順父母,這是不是表示基督徒靠個人領受即可,不是人人都必須遵行,是不是這樣?這就是絕對真理與相對領域的判斷部分。絕對真理,我們必須堅守,不因自己或別人而異;但相對領域,我們必須絕對尊重,尊重與我們相異的人的決定。

 

    假使那是絕對真理,那我們就必須不管自己或別人,都必須檢討處理;但假使那是相對領域,我們就開始要區分是『自己』,還是『別人』的問題。在相對領域裡,假使那是自己的行為,而自己覺得不妥,自己不須做便是。假使那是別人的行為,而自己不喜歡,自己不須做便是。

 

    但是,不管如何,我們無法說別人所做是有信仰上的問題,我們只能說別人所做我不認同,如此而已。其實,除非我們找到的是違反絕對真理的部分,否則的話,我們對別人的行為,常常都無法置喙。這是我們終其一生,都必須努力學習中的領域。

 

    但是,這也是很多兄弟姊妹在面對世界上的真實生活時,常常會嚴重誤判的領域。一旦誤判,我們很容易犯下『聖俗二分』的簡單二分法:不是聖,就是俗;不是上帝,就是魔鬼。這樣太簡化的分法,很容易就把每件事情都視為絕對真理來做判斷,結果會嚴重低估了許多實際相對領域的複雜性,當然很容易鑄下大錯。

 

歸正神學的重要信條韋斯敏斯特信條如此描述:

    『在新約時代,基督徒的自由是更加擴大了,因他們已脫離服從猶太教禮儀的軛』(20-115:105:1)當然,基督徒的自由並非全無限制全無原則。所以,信條繼續提出限制的條件,例如:

當違反聖經、違反合法權柄(如:教會與國家)時,基督徒不能說自己也擁有違反這些的自由。

 

    但是,除開這些以外,基督徒是大有自由,而非被各種軛所綑綁的。我們要很小心很小心,千萬不要輕易用個人標準來要求別人遵守。因為,你有你的標準,我有我的標準,這時,違反你標準的,未必違反我的標準;違反我的標準的,未必違反你的標準。十個人有十個標準,人人皆不同,人人都可以提出道理。這時,該以誰的標準為標準?該以誰的標準,作為判斷事情是非善惡對錯的基準?

 

    身為基督徒,我們都清楚,唯有『聖經』,才是我們唯一的標準。否則的話,人人一套標準,就變成沒有標準。而且,我們還必須注意這標準是屬於絕對真理,還是相對領域。若是絕對真理,那我們全部都要照辦;若是相對領域,我們就必須彼此尊重。

 

    世上的法律,是我們必須絕對遵行的標準嗎?不是!只要法律違反聖經的絕對真理,我們就可以不遵行。世上的習俗、慣例,是我們必須絕對遵守的標準嗎?不是!只要習俗、慣例違反聖經的絕對針,我們就可以不遵行,甚至不可以遵行。但是,請千萬小心,這意思是我們不管法律、習俗、慣例,都不要遵行嗎?絕對不是!以上在相對的領域當然例外

 

    那些沒有違反聖經的法律、習俗、慣例,我們要非常尊重。沒有違反聖經的絕對真理的『法律』,我們必須遵行,因為聖經規定我們要服權柄。沒有違反聖經的『習俗、慣例』,我們可以遵行,也可以不遵行,但絕對要尊重,不能說遵行者就不對或不可以。『若是能行,總要盡力與眾人和睦』(羅12:18

 

    當我們動輒將沒有違反聖經的習俗、慣例,指斥為不合聖經,這絕不是盡力與眾人和睦的表現羅12:18,14:19﹔來12:14。事實上,很多人常覺得基督徒很難相處。這並不是因為我們堅守真理,而是因為我們連很多非關絕對真理的東西也要堅持,結果變成與人格格不入、誤解連連。

 

    偏偏,我們又常將那些相對領域的東西,誤判為絕對真理。我們一定要記住:是絕對真理,我們就絕對要堅持;但對相對領域,就千萬不要當成絕對真理來堅持。我們都同意,不管是法律、習俗、慣例、、、,都不是我們絕對正確的準則,我們唯一的絕對正確的依據,就是聖經。但是,我們也要很小心很小心,因為,聖經裡有絕對真理的部分,也有相對領域的部分。

 

    一旦我們錯將絕對真理當成相對領域,我們就會走偏差與極端;相反的,我們若錯將相對領域當成絕對真理,那也會走入偏差與極端。我們如何能知道哪些是絕對真理,哪些是相對領域呢?這時,就必須靠總原則來判斷了。

 

什麼是總原則?

    簡單說,就是歸納全本聖經,將聖經相關的議題經文都找出來,一起研究思考,然後歸納出來的原則。請注意,要『全本』、『所有反合性經文』都要找出來,這樣所歸納出來的,才比較是完整的觀念。

    否則的話,我們很可能只是在斷章取義亂解亂引用而已這絕對是在犯罪的。而如我們所知的,斷章取義解經,會產生很嚴重的後果。最嚴重的例子,就是猶太人把真正的彌賽亞殺了。

 

因為他們只抓住『榮耀的彌賽亞』經文來解,避開『受苦的彌賽亞』經文,結果所得到的結論,變成嚴重錯誤的『政治彌賽亞』的觀念。

    這樣的結果,當然會把無罪當成有罪來審判,而且判無罪者死刑。聖經有很多領域,是很清楚的絕對真理,不容絲毫削弱。但是,聖經也有很多領域,是屬於相對領域,對這部分,聖經的原則是訴諸個人良心、信心、領受。在絕對真理的部分,我們要看重的,是『堅持』;在相對領域部分,我們要切記的,是『尊重』。

 

    這樣的觀念這樣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非常重要。假使我們在相對領域裡,拿絕對真理的堅持來要求別人,這會很嚴重,而且是嚴重錯誤的態度。身為基督徒,當我們面臨這種狀況時,就必須駁斥。因為,『不可叫你的善被人毀謗』(羅14:16這段話,是保羅在提到有關相對領域的處理原則時,所下的重要結論。

 

針對自己』針對別人』

    是『針對自己行為』,還是『針對別人的行為』?

    我們要記住,聖經對此的原則是很清楚的:『嚴以律己、寬以待人』,『可以用很嚴格的標準來要求自己,但不能隨便用嚴格的標準來要求別人』。丈夫不能拿『妻子要順服丈夫』的經文,來要求妻子必須順服;妻子不能拿『丈夫要愛妻子,為妻子捨己』的經文來要求丈夫。相反的,丈夫必須拿『丈夫要愛妻子,為妻子捨己』、拿『妻子比自己軟弱,要體諒她』的經文來要求自己。男女朋友絕對沒有資格拿此經文來彼此要求

    妻子必須拿『妻子要順服丈夫』、『妻子要敬重丈夫』的經文,來要求自己必須順服5:22-33彼前3:7

 

    不要隨便看到人家做了某件事,就用很嚴苛的標準來要求別人,指責別人違反聖經,但卻用很輕的標準來要求自己。這種『嚴以律己,寬以待人』的聖經觀念,並沒有什麼難的,我就不多說。

 

『有罪』『無罪』

    面對一件事情、一個行為,我們要很小心區分『有罪』『無罪』。有罪,我們當然不能以為無罪;但是,無罪,我們也不能以為有罪。在分辨是不是有罪、犯罪的時候,我們必須很謹慎小心。

 

    事實上,在絕對真理的領域,有罪無罪常是很明顯的;但在相對領域的部分,常常根本就與犯罪無關,純粹是個人信心與領受而已。

比方說:

    同性戀是罪,姦淫是罪,這是絕對真理,不容打折。任何企圖找理由來說這不是罪,哪些情形是情有可原所以比較無罪,都觸犯絕對真理。但是,吃肉吃菜、每週該聚會幾次、基督徒可不可以抽煙,這是相對領域,不要隨便就說那是犯罪。

 

    關於基督徒可不可以抽煙,請另行參閱:『基督徒可以抽煙嗎?可以嚼檳榔嗎?』文中會用抽煙這行為來告訴大家不要隨便就去『定罪』。

 

    再比如說:罵人是不是犯罪?一大堆基督徒連想都沒想,直接就認為『是犯罪』。問題是,聖經告訴我們,罵人如果就是犯罪,那舊約先知、耶穌基督、使徒們全部都犯罪,因為他們都罵過人。換言之,當我們膚淺地認為罵人就是犯罪時,我們正指控主耶穌是犯罪者!事實上,有些人罵人,是出於執行上帝的管教、責備,一點都不是犯罪。因此,很多人以為的犯罪,有時,搞不好不僅不是犯罪,而是值得稱許與讚揚的。一旦誤判,會很嚴重。

 

    關於這部分,請自行閱讀:

    『這些話,有沒有愛心?』4:15-16)。

    這裡面的例子,都是很嚴厲罵人的,但都是正確的行為。

 

五、分寸問題、權柄問題

    『分寸』,是很重要的,我們要很清楚自己的分寸。分寸,不僅是用在對自己與上帝的關係上,也一樣要用在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上。分寸弄錯,會全盤皆錯。分寸問題,常常和權柄有很密切的關係。當我們搞不清楚分寸時,也常常是搞不清楚權柄的時候。

 

    我的『權柄』(權限、權利、權力、、、)到什麼程度?我是否逾越了分寸?我們來看一段經文的例子。

    「天國好像家主清早去僱人進他的葡萄園做工,和工人講定一天一錢銀子,就打發他們進葡萄園去。約在巳初出去,看見市上還有閒站的人,就對他們說:你們也進葡萄園去,所當給的,我必給你們。他們也進去了。約在午正和申初又出去,也是這樣行。約在酉初出去,看見還有人站在那裡,就問他們說:你們為甚麼整天在這裡閒站呢?他們說:因為沒有人雇我們。他說:你們也進葡萄園去。到了晚上,園主對管事的說:叫工人都來,給他們工錢,從後來的起,到先來的為止。 約在酉初雇的人來了,各人得了一錢銀子。及至那先雇的來了,他們以為必要多得;誰知也是各得一錢。他們得了,就埋怨家主說:我們整天勞苦受熱,那後來的只做了一小時,你竟叫他們和我們一樣嗎?家主回答其中的一人說:朋友,我不虧負你,你與我講定的不是一錢銀子嗎?拿你的走吧!我給那後來的和給你一樣,這是我願意的。我的東西難道不可隨我的意思用嗎?因為我作好人,你就紅了眼嗎?」(太20:1-16

 

    『我的東西難道不可隨我的意思用嗎?』

    請注意,主人有沒有權利依自己權柄決定如何處置?

    主人有沒有需要對每一個來上工的人,都先講清楚每一個詳細規定?

主人所需要履行的就是他的約定『你來上工,我會給你一錢銀子』。只要主人有履行,其他人是沒資格講話的。請千萬注意在這例子裡,主耶穌對主人『權柄』的強調。

 

    主耶穌在這例子裡,也駁斥很多人想當然爾的「公平觀」,並強調主人在權柄之下,只要遵守合約,並不需要去考慮其他人認為公平不公平的問題。別人認為主人不公平,但主耶穌認為主人很公平。在這例子裡,公平不公平不是由其他無權柄者所決定,主人完全不需考慮其他人的感受,只需依其權柄決定即可。

 

    常常,我們會以為自己有資格、有權柄、有權力、有權利去做什麼事、去要求些什麼。但問題是,我們真的有嗎?

    會不會那只是我們『以為』自己有,但其實我們根本就沒有?

 

    當我們在宣稱自己擁有權利之前,我們要很謹慎小心,否則會犯大錯。很多時候,我們以為我們有權利,但其實沒有!其實,當自己以為有權利可以如何如何時,最好先想一想:

依據什麼,我說我擁有那個權利?

依據哪句聖經?

依據哪條法律?

依據什麼?

 

    我在此要提醒大家,很多事情,其實大家都沒認真去想,一旦認真去想,我們就會發現:

    我們自以為擁有的權利,其實少得可憐,特別是針對『別人』的行為部分,我們常常是沒有權利去要求別人該如何如何的。

 

我舉一個例子:

    我有錢,雖然我生命現象正常,但已經發燒39度,所以我要去掛急診,結果被急診拒收。請問,急診是否剝奪我就醫的權利?

    急診這樣的作法,因為會讓我跌倒,所以急診必須讓我掛號才行?

我自己明明就不舒服,要去看急診,不行嗎?這不是我天經地義的權利嗎?

 

    這樣的情形,如果發生在台灣,急診處保證被罵沒醫德;但這樣的情形,卻是美國、加拿大、歐洲體系醫院的標準。在他們的評估裡,病人發燒39度,但『生命現象正常』,就不能掛急診,必須掛門診,如果晚上沒門診,就必須乖乖等到天亮去掛門診。醫護人員都知道,所謂的緊急不緊急,並不是由病人自己去判定,而是要根據醫學去判定。

 

    很多以為自己的病很緊急的,其實在醫學上根本就一點都不急;反而有很多以為自己的病不緊急的,醫護人員反而很著急。在急診室裡,很多大哭大叫很痛、血流滿面的病人,常常是不危急的病人;那些癱在那裡不吭一聲的、不會抗議自己權益受損的,反而常常才是真正危急的病人。而急診的處理,就是要優先救治真正緊急病患,而非自以為很緊急的病患。

 

    許多事情,如果不滿意或有疑問,我們或許有權利『詢問』,甚至是『建議』,但我們沒權利要求別人必須『答應』,更沒權利要人家『照辦』;正如我們有權利禱告,但我們沒權利要上帝一定要按我所要的准許。

 

    其實,我們真的要很小心,要認真確定一下,自己真有某些權利嗎?

    如果我們有權利,但被剝奪,我們當然會不滿意,可以抗議;但是,如果我們以為自己有權利,但其實沒有,這時我的抗議與不滿,反而可能成為犯罪了。所以當自己看到某些情形覺得不滿的時候,請千萬要謹慎小心,確認自己是否真有那種權利,這樣會比較好一些。

 

    我要再提醒一次:

    請不要動輒以為自己有權力和權利,其實,我們如果冷靜想清楚,就會發現面對別人的事,我們所擁有的權與權利,根本就少得可憐。當我們越清楚真理,我們就會過得越自由。父子騎驢的故事,我們都清楚。不管是父子一起騎驢,還是父騎子不騎,還是子騎父不騎,還是父子都不騎,永遠都有其他人有意見,也永遠都有人會講話。

 

    但我們必須以真理為是,心中意見堅定。

    『約翰來了,也不吃也不喝,人就說他是被鬼附著的;人子來了,也吃也喝,人又說他是貪食好酒的人,是稅吏和罪人的朋友。但智慧之子總以智慧為是』(太11:19)。

    父子騎驢,是一種相對領域,而非絕對真理。因此,我們看見父子騎驢的事件時,我們可以區分:

對自己:我可以決定自己要選擇哪種方式,但我不能要求別人也必須按我的方式行,因為,這是屬於相對領域,不是絕對真理。

對別人:就算看到別人作法與我不同,就算我不喜歡,我也只能認為彼此習慣與作法不同,我不能認為別人有罪,也不能要求別人該如何,以免製造重軛給別人15:10

 

以下,我要針對兩個相關部分,做進一步說明。

1.不可論斷7:1-5羅2:1-3,14:1-12林前4:3-6,10:29-31西2:164:11-12

2.不可絆倒人(太18:7﹔路17:1-2

不可論斷

    我們必須注意,聖經說的『不可論斷』,很多時候,是用在『相對領域』,而非絕對真理的範圍內的。因為,在相對領域裡,很多行為根本就與罪無關,所以我們當然不可在這些部分亂論斷人。在相對領域裡,聖經要求的是『尊重對方的領受,不需去論斷別人』。因為,個人信心大小不同、領受相異,所以個人持守從神來的領受,依自己信心大小,內心有無平安來做便是。(羅14:2-6)。

 

    在相對領域裡,我覺得自己做了不平安,那就不要做;『若有疑心而吃的,就必有罪,因為他吃不是出於信心。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羅14:23)。但別人做了很平安,就尊重別人便是。當然,不可論斷也有放在絕對領域的時候。但那種時候,是要求大家不得『寬以待己,嚴以律人』,這部分,是我本文提出的第三個實際生活處理狀況的注意重點:

    是『自己』,還是『別人』?

    是『針對自己行為』,還是『針對別人的行為』的判斷與檢討?

 

    然而,當牽涉到教義教導、教會懲戒、偏差與極端批判、、、時,我們可就不能隨便用『不可論斷』來要求別人了。否則的話,舊約先知的提醒責備、主耶穌對法利賽人的抨擊,全部都變成是在論斷人,不是嗎?

 

不可絆倒人

    這是一個很嚴肅的問題。『不準絆倒人』是聖經很重要的規定。但是,我們歸正神學很在乎反合性經文(paradox)(似非而是)。

    當我們思考一個真理時,如果不能同時解通反合性經文,那這樣的話,我們很容易解出片段、斷章取義、忽略條件限制的觀念出來。以『不準絆倒人』這樣的聖經命令而言,我們來看下面這篇文章,主耶穌、使徒這樣的行為,是不是絆倒人?

 

    不可控告神所揀選的人?這篇文章,裡面舉出很多例子。那些例子剛好也適合用來做『這樣有絆倒人嗎?』的反思其實,以現在我們一般人的眼光而言,那些例子,大概都會被稱為絆倒人的。但是,除非我們認為主耶穌自己這樣做是絆倒人,違反祂自己的規定;除非我們認為使徒這些行為是絆倒人,違反主耶穌與他們自己的教導,否則的話,當我們使用『這樣會絆倒人,所以不可以做』的理由時,必須更加謹慎小心9:33

 

    事實上,假使我們隨便就說因為不可絆倒人,所以這就不能做、那就不能做,那我們豈不是變成指控舊約先知的責備、主耶穌對法利賽人的抨擊,都是絆倒人,都是犯罪?太3:7,16:5-1223:1-36﹔可8:14-21﹔)正確的解經,一定可以解通全本聖經的一貫總原則如果解不通全本聖經的一貫總原則,通常就表示自己的觀念是有問題的是有錯誤的是有偏差的或是極端的,是必須進行歸正與修正的。假使不可絆倒人這原則可以無限制放大,那麼,保羅也可以說大家最好都行割禮、大家都吃素,以便為這些信心軟弱、覺得行割禮或吃素比較好的兄弟姊妹來犧牲,不是嗎?

 

    可是,保羅卻是嚴厲禁止這樣的行為!對割禮部分,因為違反絕對真理,所以保羅絕不讓步;而非關信仰的吃素部分(有關信仰的吃素當然不行),保羅則強烈訴諸由個人信心決定,外人不得對此有意見。假使不可絆倒人這總個則可以無限制放大,那主耶穌也該不吃不喝,不可以當稅吏和罪人的朋友,以免絆倒那些有意見的人,不是嗎?(太11:18-19)。

 

    當主耶穌面對父子騎驢的狀況時,祂的處置,並不是因為怕絆倒人,所以別人批評祂什麼,祂為了愛、為了避免絆倒人,就這不敢做、那不去做。事實上,祂才不管別人怎麼講,繼續按照自己領受去做。因為,要吃要喝,還是不吃不喝,本來就是相對領域,不是絕對真理,自己照自己領受去行便是。

 

請記住主耶穌自己做出的這個重要原則:

    『智慧之子總以智慧為是』(路7:35我們千萬千萬要記住,在相對領域裡,主耶穌已經使我們得自由,所以不要輕易就加上許多綑綁,不管是加給自己,還是加給其他人,都一樣。我們要盡量活得自由。『基督釋放了我們,叫我們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穩,不要再被奴僕的軛挾制』(加5:1)。這篇文章又臭又長、拉裡拉雜,重點其實很簡單:

    絕對真理的部分,我們要堅持到底;相對領域的部分,我們要尊重別人。哪些是絕對真理,哪些是相對領域,這就必須認真讀經、學習、倚靠聖靈帶領,逐漸成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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